深圳證監局9月10日發布公告,對深圳福鴻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林芳宇出具警示函。
經查,深圳福鴻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更新管理人和從業人員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的情形。
林芳宇負責相關私募基金投資運作和信息披露,實施了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等違規行為,作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未恪守相關行為規范。
依據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深圳福鴻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林芳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